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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

时间:2023-08-07 14:15:59 类型:企业服务 来源:佛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企通)

办理条件:

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1年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3.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4.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5.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5.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6.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7.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可以将需要报送材料电子化上传,也可通过邮寄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服务科;

4.不电子化上传或邮寄材料的,也可在网上和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单张到各区交通服务窗口递交材料;

5.到各区交通服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相关批复文件。

(三)

1.区局窗口受理

2.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3.区局窗口办结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区5个工作日,市5个工作日)

办理收费:

不收费

相关表格:

年审或年检:

咨询与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南海区环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工作时间:

9:00-12:00,14:30-17:00

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南新三路24号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6297627

交通指引:

桂04路、156路、桂30路到“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站

三水区环运局行政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9:00-12:00,14:30-17:00

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7797206

交通指引:

611,620路到“行政服务中心站”

高明区环境运输城市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9:00-12:00,14:30-17:00

地址:

高明区三洲百灵路8号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8620887

交通指引:

502路 503路 504路 507路 511路 到“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站”

禅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9:00-12:00,14:30-17:00

地址:

禅城区季华五路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3280839

交通指引:

1060,17,122,123等多条公交线路,到“公交大厦”站下车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