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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0-10-13 07:46:19 类型:企业服务 来源:佛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企通)

一、制定《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佛山市继续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是佛山市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规范化登记管理的重要探索。

二、《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与原《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系?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是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和我市住所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原《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修订,以期解决部分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有效释放住所资源,优化营商环境。

三、《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了哪些条款内容?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在《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有内容的基础上,主要对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根据文件的废止调整部分制定依据;二是扩大“住改商”适用范围;三是进一步规范部分文字表述。

四、制定《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五、《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9年7月4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六、《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商事主体?

适用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七、《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包括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集群登记、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内容。

八、什么是住所信息申报制?

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以其申报的住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模式。

九、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的情形有哪些?

除下列三类情形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均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

(1)从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经营;住宿业;典当;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含洗浴、桑拿、足浴、按摩、养生保健服务);酒吧服务;室内娱乐活动(含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游乐园;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产品经营等行业;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3)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特定用途的不动产作为住所的。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局(机构改革后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十、住所信息申报制与传统的登记模式提交材料有何不同?

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以其提交的《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

十一、《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填写内容包括哪些?

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2)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3)住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应填写企业指定人员;

(4)不动产权利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5)其他有关情况说明(需填写住所面积)。

十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商事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同意证明材料。

十三、什么是“一址多照”?

符合特定条件的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可以申请登记为两个以上商事主体的住所,即《办法》所称的“一址多照”。

十四、什么情况下可以“一址多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可以申请登记为两个以上商事主体的住所:

(1)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同一住所办公;

(2)股权投资企业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十五、如何理解“一址多照” 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

“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是指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共同股东或间接投资关系。 如自然人甲和乙成立有限公司A,A公司登记的住所为非住宅用房,该A公司投资设立B公司,B公司可以使用A公司的住所作为其住所;A公司投资设立C公司,C公司也可以使用A公司的住所作为其住所。但是B公司投资设立D公司,D公司不能使用B公司的住所作为其住所,即D公司不能与A公司同一住所。

十六、同一地址最多可登记多少个商事主体?

不超过5个。

十七、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是否视为同一地址?

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不视为同一地址。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时应在地址后予以明确标注。

十八、哪些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不含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

十九、商事主体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在登记注册方面有何规定?

(1)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增设经营场所经营事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不适用增设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另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商事主体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最多可增设多少个?

不超过5个。

二十一、原商事主体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新申请人是否可以使用该地址申办营业执照?

可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另外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十二、从事哪些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从事高新技术研发、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商务咨询策划代理、工业设计、股权投资、乡村民宿经营、食品经营(含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洗染服务、摄影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不含医疗美容)、家用电器修理、服装零售、日用品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便利店零售服务等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上述项目登记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二十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使用住宅办理营业执照?

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使用经常居住地的住宅直接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需按照企业类型提交相关设立登记材料,在申请书承诺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签字。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将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事项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二十四、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住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十五、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期限有何限制性规定?

对于申请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给予经营期限为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前60日内,商事主体可申请延期;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部门协调的方式办理商事主体经营期限延期申请;无法办理经营期限延期的应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十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集群登记?

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并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产业孵化、互联网科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创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等产业园(区),其入驻商事主体可实施集群登记。

二十七、如何办理集群登记?

首先,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司办理托管企业登记;其次,托管企业与符合条件的入驻产业园(区)的其他商事主体签署住所托管协议;最后,入驻商事主体凭相关材料办理集群登记。

二十八、申请集群登记的经营项目有何限制性规定?

从事不涉及经营项目许可审批的商事主体才能申请集群登记。

二十九、申请集群登记的商事主体是否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

适用。但申请集群登记的企业,除提交《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外,还需提交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

三十、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十一、若商事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做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除会被纳入信用管理,受到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外,还可能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利。

三十二、政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1)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加强镇(街道)市场监管队伍建设;

(2)商事主体住所监管核查纳入网格化管理;

(3)应用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系统;

(4)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将通过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监管数据信息的及时交换共享,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三、办理住所登记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1)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

(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4)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