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1、颁发的证件:卫生许可证
2、证件有效期:四年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1、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2、法律效力: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1号发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4、《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五、审批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
六、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选);
6、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可选);
7、转让合同或公司任命书(可选);8、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除了标注为可选的材料外,其他均为必选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由申报方签署“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办理人)签名、按指模。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区(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佛山南海区卫生监督所或镇、街道分所受理发证科初审申请资料;
3、佛山南海区卫生监督所或镇、街道分所业务科室审核资料;
4、办结,发给《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八、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24号区行政服务中心0757-86297684;
镇街:1.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0757-86781368; 2.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0757-81866106;
3.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0757-86862160; 4.丹灶镇行政服务中心:0757-86600304;
5.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0757-866888713; 6.狮山镇官窑行政服务中心:0757-85891682;
7.狮山镇小塘行政服务中心:0757-86635679; 8.狮山镇松岗行政服务中心:0757-85234351;
9.狮山镇罗村行政服务中心:0757-81262235; 10.狮山镇大圃行政服务中心:0757-81822556;
11.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0757-85634072; 12.里水镇和顺行政服务中心:0757-85119520;
13.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0757-85573673; 14.大沥镇盐步行政服务中心:0757-81106881;
15.大沥镇黄岐行政服务中心:0757-81000601。
九、办理时间:
区行政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各镇街办理时间请详细咨询各镇街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