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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时间:2020-06-23 09:07:30 类型:金融学堂 来源:佛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企通)

  作者:殷兴山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国内风生水起、备受追捧。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逐步暴露,特别是e租宝、泛亚等事件的接连发生,社会舆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转向。在当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廓清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二是如何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一、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

  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本质、作用及其蕴藏的风险是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与基础。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服务,也包括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金融业务。由于传统金融机构较注重风险管控,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正向效应多、风险事件少,因此目前舆论争论和关心的其实集中于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

  第二,应当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符合现代发展潮流,天然具有普惠金融基因,可以较好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需求,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比如,一些从业机构依托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好地满足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服务不了、服务不好的“长尾”客户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不能简单地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全部“嫁祸”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的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实质是披着P2P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是伪互联网金融。例如,“互联网+集资诈骗”其本质是集资诈骗,不能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互联网+真正的金融服务”才是互联网金融。因此,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风险案件就简单地否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伪互联网金融进行打击和专项整治,将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有助于营造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具有金融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属性,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一些特殊风险。具体来说,一是存在“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人群,而“长尾”人群的金融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往往相对薄弱。二是网络经济具有“强者恒强、赢家通吃”的特性,不可避免会出现前期“一哄而上”,后期大批企业因竞争失败而退出市场的情况。三是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跨界”的特性,各种业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能够随意组合,出现产品“混业”、平台“混业”乃至集团“混业”,这也容易产生隐蔽性更强、传染性更高的金融风险。四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基因”不同,传统银行机构一般风险意识较强,讲究“稳健经营”,而互联网企业创新意识较强,追求“客户体验”,风险意识和内控管理相对较弱,若放松监管容易产生风险隐患等。

  二、如何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为了趋利避害,使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客户的真实、合理需求为动力,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优势、社交网络优势、规模经济优势、成本优势等,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实现实体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反之,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脱实向虚”,演变成为拉长融资链条的“金融掮客”和民间高利贷的“网络升级版”,不仅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健康发展,甚至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

  第二,要加强外部监管。在立法制规层面,要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出台相关法规,尽快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状况,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准入门槛、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监管协调方面,鉴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混业的特性,一方面要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合力,避免出现“三不管”地带;另一方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态种类繁多,具有较强的区域特色,还应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在监管手段方面,各监管部门不能停留在用“土的”、传统监管手段上,也要与时俱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和管理。

  第三,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持,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应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如果行业自律作用发挥得好,行业发展有序规范,监管就会变得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反之,则会迫使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因此,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并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2016年3月25日正式成立。要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的契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并推动形成统一的产品标准、行业服务标准以及数据统计标准等,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第四,要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要强化信息披露,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用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全面、客观、清晰地披露相关业务和产品的信息,并及时提示风险,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严厉打击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甚至是纯粹造假的违法行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和消费者,相关部门应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帮助金融消费者提升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树立“投资谨慎、风险自担”的理念。同时应当及时分析总结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帮助公众识别风险,提醒公众理性投资。

  总之,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既要看到其积极的方面,也要正视由于相应的监管没有跟上而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我认为只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责任”同行,互联网金融将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金融时报》“共促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专栏特约撰稿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