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2018年7月20日起,企业住所在佛山的,按照登记权限划分,其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相关文书,加盖其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申请人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前置许可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原则上引导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进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在“头条”栏目中点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自主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目录可登录http://www.foshan.gov.cn/fspubgov/szdw/0600/201505/t20150515_5120405.html查询。
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局、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由企业住所所在市、区登记机关核准;
3、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新设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并核准;
3、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如拟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广东字样的,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
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并核准;
3、领取《名称变更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