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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时间:2020-06-30 16:08:06 类型:企业服务 来源:佛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企通)

审批程序: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水利管理科递交申请材料(或企业审改窗口)→材料审查→受理 →组织现场查勘、召开验收会议→水利管理科承办 →审核→局领导批准→水利管理科取件(或企业审改窗口)

受理机构点: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二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咨询电话0757-22833146、22833144

申请条件(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对于符合上述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所需材料项目1.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公函(2份);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纸质3份,电子文档1份)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纸质3份,电子文档1份)。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5.《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整改落实、相关报告资料的修改完善时间除外)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整改落实、相关报告资料的修改完善时间除外)

办理对象已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