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企业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服务专家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为各区开展中小企业公共咨询服务工作提供有效支撑,加强佛山市企业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专家库,旨在通过遴选一批专业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家,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转型。
第三条 佛山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为专家库指导与监督单位,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专家库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委托佛山市信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章 入库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条件包括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及申报管理咨询类等专家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申报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包括:
(1)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操守,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愿和能力,作风严谨,责任心强,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者丰富行业实操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4)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申报法律、财税、电子商务、金融、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互联网、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创新创业、大数据服务类专家的,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需具备的其他条件包括:
序号 |
类别 |
具备的专项条件 |
1 |
法律服务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
2 |
财税服务 |
取得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
3 |
电子商务 |
取得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认证 |
4 |
金融服务 |
取得金融方面的相关职称或具有相关行业认证证书; 具有投行工作经历者优先。 |
5 |
知识产权服务 |
熟悉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政策、对商标与软著权相关知识比较了解 |
6 |
信息化服务 |
取得计算机程序设计、软件测等高级证书; 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至少5例以上企业信息化项目。 |
7 |
管理咨询服务 |
取得相关领域的咨询师或项目管理资格证等级证书; 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领域具有至少5例以上成功案例。 |
8 |
人力资源服务 |
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
9 |
创新创业服务 |
取得相关领域资格证书,在创新创业辅导方面具有至少5例以上成功案例。 |
10 |
大数据服务 |
取得相关的大数据资质认证,如:数据科学专业成就认证、卓越大数据剖析与优化工程认证、大规模数据集挖掘认证等。 |
3.满足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受其他条件约束。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与表彰,或者主持的项目成果活动省部级荣誉推荐的。
2.已入驻省部级相关专家库的人员。
第五条 入库流程
1.定向邀请
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经专家本人同意并填写有关材料后,确定成为入库专家。
2.单位推荐
符合条件的专家把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推荐单位(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服务机构、企业等),由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的资格、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由推荐单位把同意推荐的《佛山市企业服务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含电子版)向各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各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3.专家审核
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定意见及入库专家名单。
4.备案入库
推荐的专家经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确认后,纳入“佛山市企业服务专家库”,颁发《佛山市企业服务专家库》专家聘任证书,并在政企通平台网站上公示。
第六条 申报工作每年原则上组织两次,时间一般在3月份和10月份,具体以通知文件为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1.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参与企业服务相关课题研究、项目咨询、服务活动等工作,相关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2.优先加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3.获得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的“企业服务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4.申请退出专家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入库专家的的义务
1.积极宣传政府政策,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2.参与企业服务的相关论坛、培训和授课。
3.积极响应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活动,参加相关的企业公益服务活动,为有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有效服务,每年参与服务不少于3次。
4.完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三年对入库专家进行一次复评。
第九条 复评时,专家需提交近三年的相关服务成果,特别是提交近三年成功完成的、至少3个中小企业服务案例合同复印件、项目组人员名单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第十条 复评通过的专家,将继续颁发证书;客户评价好、服务业绩突出地专家将给予表彰和宣传;不参加复评或复评不合格者,取消专家资格,不再颁发新证书。
第十一条 信誉不佳,所在项目组受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投诉、经查实者,即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7年3月1日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肖嘉颖,联系电话:0757-8399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