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10 07:47:49浏览次数:599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 26 24 中: 22 20 小: 18 16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已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完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5月20日公布实施《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18版),一年多来,该标准在规范我局行政执法、确保处罚裁量更加合理过程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实践中,执法人员以及复议、诉讼部门也反映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存在从轻的幅度太小的问题,根据现有的调整系数和计算公式,不能较好地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对该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九)《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执行规定》由正文部分和两个附件组成,正文共十七条。附件分别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其中,《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包括七个部分。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了我局名称。机构改革后,我局名称修改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条文中涉及到的名称相应修改。

  (二)对从轻、从重情节系数进行深入调整,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加大了部分从轻处罚情节的调整系数,调整删除了部分从重情节。为进一步督促当事人积极整改,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增加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非主观故意、没有本条第一项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且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按照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裁量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细化《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从实际工作出发,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进一步明确不予处罚的违法情形,增强可操作性。

  (四)《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排污许可部分相应修改调整。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对于涉及到排污许可的行政处罚,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裁量依据由原来的环评类别调整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的政策解读.pdf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日